2026年6月2日 星期二

台灣精神科診所協會 (ATPC) 公告:精神科診所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建議與法規風險提醒

台灣精神科診所協會 (ATPC) 公告:精神科診所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建議與法規風險提醒

依《精神衛生法》規範,精神科執業環境裝設監視器與錄影設備較其他科別更需謹慎處理,以免引病糾紛並面臨裁罰。經本會 115530日理監事會議討論,擬定「精神科診所監視器設置建

議」,供各位會員參考與畫院內設備,以🖃顧就醫安全與合法性。

一、  核心法源依據與違法風險

《精神衛生法》第 39 條規定:「未經病人同意者,不得對病人錄音、錄影或攝影...」雖同條項但書允許於保障安全必要範圍內設置監看設備,但「應告知病人」。若遭檢舉違法側錄,單件將面臨新台 3萬至 15 萬元裁罰。《醫療法》第72條(洩漏病情)、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(特種資蒐集),以及《刑法》第315條之1(妨害秘密罪)亦有相關規範。絕對禁止使用隱藏式攝影機。

二、  院內各區域設置原則與注意事項

1.  門診診間與心理諮商室(高隱私空間):

         本會建議: 精神科問診與心理諮商涉及深層隱私,強烈建議診間內「不宜裝設」監視器或錄影、錄音設備。實務上建議以「看不見的安全網」(如防暴鈴、動線設計)來防範突發狀況。

         例外合法要求: 若因教學督導或防範極高暴力風險必須錄音錄影,事前須取得病患的「書面知情同意書」。若病患拒絕,絕對不得錄製;且病患隨時有權口頭要求中止錄影/錄音,醫療人員必須配合,亦不得因而拒絕病患治療。

         同意書簽署細節: 同意書須為「獨立表單」,不可列在初診表單中強迫勾選。可採用紙本或符合個資法的電子簽章。

2.  候診區與掛號櫃檯(公共空間)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設置目的: 為防範醫療暴力、維護公共安全,此區域設置監視器合法且必要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設置方式: 可裝設「固定式且明顯可見」的鏡頭,不需逐一取得病患同意,但建議在明顯處張貼公告標示例如:「為維護就醫安全,本區域24小時監視錄影中」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嚴禁錄音與特寫: 監視器應避免開啟錄音功能,以免收錄隱私對話;鏡頭角度也絕對不可特寫病資料或藥袋名冊。

3.  藥局領藥區域:

         防範給藥糾紛: 藥局櫃檯裝設監視器合法且必要,其目的為防範給錯藥或數量爭議。鏡頭應「由上往下拍攝」包藥、核對與交付藥袋的桌面作業過程,而非拍攝病患臉部。

         獨立規範: 若藥局為獨立事機構,必須有其獨立的監視器主機,並獨立張貼錄影公告。

4.  絕對禁止區域:廁所、更衣室、員工休息室等隱私空間,絕對禁止設置任何錄影設備,違者可能面臨勒令停業與移送法辦。

三、  檔案管理與資安防護 (SOP)

務必建立影像管理標準作業流程,確保只有院長或授權之負責人可調閱檔案,其餘員工不可任意觀看或複製。務必與監視器廠商簽署「保密條款」與「資安切結書」,確保工程人員未留有遠端存取的後門,並落實檔案的定期銷毀機制。

提醒各位精神科同道,適當的設備能保護我們,但逾越隱私紅線則會帶來嚴重後果。請大家依循相關法規,共創安全且互信的醫療環境。

 

台灣精神科診所協會 (ATPC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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